「開心農場」遊戲的法律問題:「偷菜」會有罪嗎?

文 / 姜智逸律師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台灣法律網】


    這是最近有關facebook網路遊戲「開心農場」的新聞:「facebook網路遊戲『開心農場』推出後,引發不少話題,有公司明文規定員工能上網種菜的時間,還有公務員上班時間上網被抓包,就連台北市警察局日前也下令,禁止員警在辦公室玩開心農場,由於遊戲中開放網友偷菜,是否有違法,還一度對外表示,偷菜可能觸犯電腦使用罪,可處5年下的刑責,不過在參考相關法令後又改口,偷菜屬於遊戲中的內容,不會觸法」(轉載自奇摩新聞(TVBS新聞)網址為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1004/8/1sayp.html)。

    聽聞這則新聞,讓人匪夷所思,遊戲的目的就是好玩,要是玩出法律問題來,那可讓人掃興,雖說是遊戲,但是「開心農場」遊戲引發的「偷菜」議題,卻也值得拿起六法全書,研究相關法律問題。

    「偷菜」二字,最容易讓人聯想的就是刑法上竊盜罪,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,本條的規定,在於竊取他人的「動產」,玩家在「開心農場」內所種植的植物或生產型動物所生產食物,並沒有真正的實體,並不屬於刑法上的「動產」,因此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。

    事實上,自從刑法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後,已經不再將線上遊戲內的「寶物」視為「動產」,而視為「電磁記錄」,而「開心農場」遊戲內的菜(包括透過田地所種植出來的植物或生產型動物所生產食物),只不過是遊戲內的電磁記錄而已,「偷菜」行為,屬於更改電磁記錄的行為,有可能涉犯的法條是刑法第359條:「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」,但是真的會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嗎?

    「偷菜」的行為,本來就是「開心農場」遊戲的基本設定,正確的說,「偷菜」正是「開心農場」遊戲的特色,也是吸引人之處,與刑法第359條「無故」的要件不符,況且「偷菜」行為也不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,並不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。

    還有一個很瞎的問題,如果你的朋友是公務員,例如是新聞中的警察,那麼當公務員在上班時候種菜,而你又不小心去偷了菜,會不會構成刑法第361條:「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」,反而擔負更重的刑責呢?答案當然是不會。再者,公務員在上班時間本來就不能上網種菜,如果遇到這種情形,請向該管長官檢舉。

    當然,除了「開心農場」遊戲外,其在遊戲內有偷竊設定的遊戲,例如「開心水族箱」遊戲等,也不會構成竊盜或妨害電腦使用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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